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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醫學院組織規程

第 3 次修法(0.04.2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060000026 號令修正發布第 6~8、12、15、16 條條文;刪除第 11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國防醫學院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6.04.21 修正)》 國防醫學院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係國防部於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發布,並自九十五年九月一日施行,曾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並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茲為配合國軍兵力結構調整,爰修正本規程部分條文,其要點如下: 一、修正條文第十二條已明定「本學院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第六條、第七條後段「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已無保留必要,爰予刪除。(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七條) 二、配合國防醫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組織調整,增設衛勤訓練中心,並將「學生指揮部」改編為「學員生大隊」、「勤務連」改編為「勤務隊」。(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本學院副院長編階調整為上校,爰予修正。(修正條文第八條) 四、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以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編組裝備表定之,已足以涵蓋各職稱之人員,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一條。 五、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及第二項規定,該法所定員額,不包括學校教職人員及軍職人員,本學院不適用該法第六條第一項訂定編制表之規定,爰將各職稱之官階、員額修正為以編組裝備表定之。(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六、鑒於本學院國軍聘雇人員漸有離退職,為順利推展院務,適時補充人力,參照其他單位組織規程相關規定,得依業務需要,進用國軍聘雇人員。(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七、本規程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