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次修法(110.06.08)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八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100123010 號令修正發布第 5、8、9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國防醫學院組織規程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修正總說明(110.06.08 修正)》 國防醫學院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係國防部於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訂定發布,並自九十五年九月一日施行,曾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茲為配合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教師經管發展及校務發展實需,爰修正本規程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條文,其要點如下: 一、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國防醫學院應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將總務處修正為總務及職業安全衛生處。(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參考民間大學教授治校、學術領導管理及融合軍事教育特性之模式,增訂副院長、教育長得以教師兼任,以利領導校務發展策略。(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為貫徹校務發展理念,增訂行政單位主管得以教師兼任之,以利校務發展執行。(修正條文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