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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0 次修法(114.12.16)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綜字第 1140202339A 號令修正發布第 1、5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一條、第五條修正總說明(114.12.17 修正)》 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訂定發布施行,其後歷經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三月十四日。茲為配合國防部推動急難貸款之政策,紓解現役官兵本人、配偶及直系血親因傷病、喪葬、災害、育嬰、產後護理、長期照護或其他急難情事所面臨之資金壓力,期使官兵得以專注戰訓本務,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基金設置目的,增列推辦官兵急難貸款。(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增訂官兵急難貸款資金為本基金用途。(修正條文第五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 條

  1. 為辦理軍品研發及生產,提升醫學教育及研究,提供國軍與民眾醫療及官兵服務,推展國軍福利及文教,推辦軍人儲蓄及官兵急難貸款,落實國軍副食供應等作業,特設置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1. 為辦理軍品研發及生產,提升醫學教育及研究,提供國軍與民眾醫療及官兵服務,推展國軍福利及文教,提倡軍人儲蓄,落實國軍副食供應等作業,特設置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5 條

  1.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教學訓練、實習及研究發展支出。 二、承接委託研究、製造及技術服務支出。 三、各項服務、加工、產品生產、銷售、推銷費用、勞務及採購農產品支出。 四、醫療支出。 五、研發特許權支出。 六、科技成果維護及推廣支出。 七、依規定或核定之提撥補助及獎勵(助)金支出。 八、相關事業之投資及融資支出。 九、推展官兵文康活動及服務費用。 十、補助軍人優惠儲蓄存款利息差額支出。 十一、官兵急難貸款資金。 十二、因委託經營所發生之支出。 十、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其他有關支出。
  1.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教學訓練、實習及研究發展支出。 二、承接委託研究、製造及技術服務支出。 三、各項服務、加工、產品生產、銷售、推銷費用、勞務及採購農產品支出。 四、醫療支出。 五、研發特許權支出。 六、科技成果維護及推廣支出。 七、依規定或核定之提撥補助及獎勵(助)金支出。 八、相關事業之投資及融資支出。 九、推展官兵文康活動及服務費用。 十、補助軍人優惠儲蓄存款利息差額支出。 十一、因委託經營所發生之支出。 十、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其他有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