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次修法(104.01.15)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六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綜字第 1040200008A號令修正發布第 1、5、9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一條、第五條、第九條修正總說明(104.01.16 修正)》 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發布施行,其後修正六次,最近一次於一百零二年九月三十日修正施行。茲配合業務及組織調整變革之需要,並有效推展與管理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相關事務,爰修正本辦法第一條、第五條、第九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基金設置目的。(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修正本基金之用途。(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增列本基金得購買金融債券,並定明金融債券及其他短期票券之發行公司應經評定為一定等級以上。(修正條文第九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