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次修法(112.03.13)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十四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綜字第 1120200410A號令修正發布第 5、9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九條修正總說明(112.03.14 修正)》 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發布施行後,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六日。鑑於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副供事業之設置,係為整合各類副食採購流程,建立共通作業平臺,以滿足國軍副食品需求,並依各伙食團運用主副食費洽購額度,向供應商收取一定比例作業費作為本基金收入來源。為因應採購農產品嘉惠官兵之需求及提升基金運用效益,爰修正本辦法第五條、第九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採購農產品支出」為本基金之用途。(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修正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或其他短期票券。(修正條文第九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