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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第 4 次修法(113.11.13)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1130080882 號令修正發布第 4、11、39、49 條條文;增訂第 37-4、41-1 條條文;刪除第 32-1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臺北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3.11.14 修正)》 臺北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前於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茲應醫療業務實際需要,使內部單位組設及分工更為周延、明確,爰修正本規程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一、依業務實際需要,新增心臟血管中心,下設七個二級單位;醫學工程部改組為醫學工程室;放射線部名稱修正為影像診療部。品質管理中心、職業安全衛生室各新增二個二級單位;急診部、資訊室各新增一個二級單位;外科部、核醫部各刪除一個二級單位;內科部、身障重建中心各刪除一個二級單位、新增一個二級單位。合計一級單位新增一中心、一室,刪除一部。二級單位新增十二科、六組,刪除五科、二組。(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配合放射線部單位名稱修正為影像診療部,修正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三、配合增設心臟血管中心為一級單位,明定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之四) 四、配合醫學工程部改組為醫學工程室,明定醫學工程室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之一)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4 條

  1. 本院設下列部、中心、室: 一、內科部,分十科辦事。 二、職業醫學及臨床毒物部,分二科辦事。 三、外科部,分科辦事。 四、骨科部,分六科辦事。 五、婦女醫學部,分五科辦事。 六、兒童醫學部,分八科辦事。 七、復健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八、影像診療部,分八科辦事。 九、核醫部,分科辦事。 十、精神醫學部,分五科辦事。 十一、急診部,分科辦事。 十二、眼科部,分五科辦事。 十三、耳鼻喉頭頸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十四、腫瘤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十五、重粒子及放射腫瘤部,分三科辦事。 十六、皮膚部,分二科辦事。 十七、病理檢驗部,分七科辦事。 十八、家庭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十九、傳統醫學部,分二科辦事。 二十、麻醉部,分五科辦事。 二十一、重症醫學部,分二科辦事。 二十二、胸腔部,分五科辦事。 二十三、泌尿部,分三科辦事。 二十四、口腔醫學部,分七科辦事。 二十五、藥學部,分三科辦事。 二十六、護理部。 二十七、教學部,分三科二組辦事。 二十八、醫學研究部,分四科一組辦事。 二十九、營養部,分二科辦事。 三十、醫務企管部,分六組辦事。 三十一、神經醫學中心,分九科辦事。 三十、健康管理中心,分三科辦事。 三十、高齡醫學中心,分二科辦事。 三十、身障重建中心,分二科組辦事。 三十、品質管理中心,分科辦事。 三十、感染管制中心,分三科辦事。 三十、國際醫療中心,分三科辦事。 三十八、心臟血管中心,分七科辦事。 三十九、社會工作室,分二組辦事。 四十、職業安全衛生室,分二組辦事。 四十一、公共事務室,分三組辦事。 四十二、工務室,分三組辦事。 四十三、醫學工程室,分三組辦事。 四十四、補給室,分三組辦事。 四十、總務室,分三組辦事。 四十、人事室,分三組辦事。 四十、政風室,分三組辦事。 四十、主計室,分四組辦事。 四十、資訊室,分組辦事。
  1. 本院設下列部、中心、室: 一、內科部,分十科辦事。 二、職業醫學及臨床毒物部,分二科辦事。 三、外科部,分科辦事。 四、骨科部,分六科辦事。 五、婦女醫學部,分五科辦事。 六、兒童醫學部,分八科辦事。 七、復健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八、放射線部,分八科辦事。 九、核醫部,分科辦事。 十、精神醫學部,分五科辦事。 十一、急診部,分科辦事。 十二、眼科部,分五科辦事。 十三、耳鼻喉頭頸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十四、腫瘤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十五、重粒子及放射腫瘤部,分三科辦事。 十六、皮膚部,分二科辦事。 十七、病理檢驗部,分七科辦事。 十八、家庭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十九、傳統醫學部,分二科辦事。 二十、麻醉部,分五科辦事。 二十一、重症醫學部,分二科辦事。 二十二、胸腔部,分五科辦事。 二十三、泌尿部,分三科辦事。 二十四、口腔醫學部,分七科辦事。 二十五、藥學部,分三科辦事。 二十六、護理部。 二十七、教學部,分三科二組辦事。 二十八、醫學研究部,分四科一組辦事。 二十九、營養部,分二科辦事。 三十、醫務企管部,分六組辦事。 三十一、醫學工程部,分二科一組辦事。 三十二、神經醫學中心,分九科辦事。 三十、健康管理中心,分三科辦事。 三十、高齡醫學中心,分二科辦事。 三十、身障重建中心,分科二組辦事。 三十、品質管理中心,分科辦事。 三十、感染管制中心,分三科辦事。 三十、國際醫療中心,分三科辦事。 三十九、社會工作室,分二組辦事。 四十、職業安全衛生室。 四十一、公共事務室,分三組辦事。 四十二、工務室,分三組辦事。 四十三、補給室,分三組辦事。 四十、總務室,分三組辦事。 四十、人事室,分三組辦事。 四十、政風室,分三組辦事。 四十、主計室,分四組辦事。 四十、資訊室,分組辦事。

第 11 條

  1. 影像診療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身各器官組織系統之醫學影像與相關放射線檢查、診療業務、教學訓練及研究發展。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醫學影像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三、其他有關學影像診療事項。
  1. 放射線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身各器官組織系統之放射線與相關醫學影像檢查、診療業務、教學訓練及研究發展。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放射線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三、其他有關放射線療事項。

第 32-1 條

  1. (刪除)
  1. 醫學工程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智慧醫療研發、大數據應用、資訊建構、醫療影像應用及教育訓練。 二、精準醫學、個人化醫療、基因體資訊、次世代基因定序。 三、醫療設備維修保養、採購預算、規格審查及報廢鑑定。 四、其他有關醫學工程事項。

第 37-4 條

  1. 心臟血管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心臟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心臟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心臟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心臟醫學醫療事項。

第 39 條

  1. 職業安全衛生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業災害防止、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督導與推動自動檢查、環境保護業務規劃及督導。 二、辦理員工健康檢查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辦理員工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 四、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事項。
  1. 職業安全衛生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業災害防止、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督導與推動自動檢查、環境業務規劃及督導。 二、辦理員工健康檢查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辦理員工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 四、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事項。

第 41-1 條

  1. 醫學工程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醫療儀器系統性設備生命週期管理、智慧醫療軟硬體創新、3D 列印技術應用與臨床維運、大數據應用、醫療設備相關資訊系統建構及醫療影像應用。 二、精準醫學、個人化醫療、基因體資訊、次世代基因定序等診斷及實驗設備生命週期管理。 三、醫療設備維修保養、採購預算、規格審查及報廢鑑定。 四、其他有關醫學工程事項。

第 49 條

  1.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2.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六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一年十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施行
  1.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2.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六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一年十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