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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第 3 次修法(111.09.28)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1110070635 號令修正發布第 4、12、17、29、32、41、49 條條文;增訂第 5-1、17-1、32-1、37-2、37-3 條條文;刪除第 36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一年十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臺北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1.09.29 修正)》 臺北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前於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訂定發布,其後於一百零六年十月六日修正。茲應業務實際需要,使內部單位組設及分工更為周延、明確,爰修正本規程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依業務實際需要,新增職業醫學及臨床毒物部,下設二個二級單位;新增重粒子及放射腫瘤部、醫學工程部、感染管制中心、國際醫療中心等四個一級單位,各下設三個二級單位;另核醫部、品質管理中心,各新增三個二級單位;口腔醫學部新增二個二級單位;外科部、兒童醫學部、腫瘤醫學部、教學部、醫學研究部等五個一級單位,各新增一個二級單位;醫務企管部新增二級單位法務組;內科部刪除一科、新增一科;病理檢驗部刪除一個二級單位;國家多目標醫用迴旋加速器中心合併至核醫部,刪除一個一級單位、五個二級單位;工務室刪除一個二級單位。合計一級單位新增三個部、二個中心、刪除一個中心,二級單位新增二 十六個科、三個組、刪除三個科、五個組。(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配合新增職業醫學及臨床毒物部、重粒子及放射腫瘤部、醫學工程部、感染管制中心、國際醫療中心等五個一級單位,明定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第十七條之一、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三十七條之二、第三十七條之三) 三、配合新增重粒子及放射腫瘤部、醫學工程部、國際醫療中心等三個一級單位,醫務企管部新增二級單位法務組,及核醫部與國家多目標醫用迴旋加速器中心合併,修正核醫部、腫瘤醫學部、醫務企管部、工務室等四個單位之掌理事項。(修正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一條) 四、修正教學部之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 五、本規程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