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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第 2 次修法(106.10.05)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六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 1060079064 號令修正發布第 4、13、16、32、39、49 條條文;增訂第37-1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臺北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6.10.06 修正)》 臺北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前於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訂定發布。茲應業務實際需要,使內部單位組設及分工更為周延、明確,爰擬具本規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依業務實際需要,檢討兒童醫學部、精神部、急診部、麻醉部、醫學研究部及資訊室等六個一級單位,各增設一個二級單位,合計新增五科一組;另增設一級單位品質管理中心;修正精神部、耳鼻喉頭頸部及勞工安全衛生室等三個單位之單位名稱。(修正條文第四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九條) 二、增訂品質管理中心掌理事項,並配合修正醫務企管部之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之一) 三、修正職業安全衛生室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 四、本規程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