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第 19 次修法(0.08.2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 1071018512 號令修正發布第 5-1、9、20、24、26 條條文;並增訂第 13-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7.08.21 修正)》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於六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訂定發布,歷經十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為達海關緝私需求並兼顧進、出口人之權益,擴大得申報船邊免驗提櫃、裝船之適用對象,增訂進口人申請工廠驗放事項,並因應進口快遞貨物之通關作業需求,爰修正本準則部分條文。本次修正六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報單階段儀器查驗增訂應檢附裝櫃明細,俾利執行。(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 二、優質企業進、出口業者均經供應鏈安全評估確認其通關安全性,爰增訂申報船邊免驗提櫃、裝船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三、為利海關查驗必要及兼顧人民權益,定明海關得對進出口貨物實施破壞性查驗要件及請求海關補償等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三條之一) 四、修正貨物提領出倉發現短裝處理部分文字,以期明確。(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五、整裝及存儲倉庫之進口貨物增訂工廠驗放事項。(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六、增訂進口快遞貨物之報關人申請及會同海關查驗期限。(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