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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第 38 次修法(0.05.3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 10810111213號令修正發布第 6、9、11、16、32、34 條條文;刪除第 20~28 條條文;除第 11、20~28、32 條條文自一百零八年六月四日施行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8.05.31 修正)》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於五十七年十月二日訂定,迄今歷經三十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五日。為因應海關有關燈塔及助航設施業務移撥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航港局),且相關規費收取作業航港局已法制化;另為使未採輪班制之海運快遞貨物專區,徵收快速通關處理費計徵方式合理化,爰修正本規則部分條文。本規則計三十六條,本次共修正十五條,修正要點如下:一、未採輪班制之海運快遞貨物專區,得依非正常上班時間增加支出之成本,採按月逐筆並每六個月定期公告快速通關處理費方式計徵。(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因應海關助航設施業務移撥航港局及航路標識條例相關修正,爰酌予修正或刪除助航服務費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 三、配合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已將科學工業園區修正為科學園區,爰配合刪除「工業」二字。(修正條文第九條及第十六條) 四、為利海關與航港局規費徵收業務相關實務作業無縫接軌,爰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生效日期。(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