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 5 次修法(99.06.09)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4073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6、24 條條文;第 16 條第 1 項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免予扣繳所得稅規定,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告第 2 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異動條文

第 16 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支付金融機構、中華民國境外個人、法人或政府機關利息及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時,免予扣繳所得稅。 前項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免予扣繳所得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24 條

本條例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