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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11 次修法(105.02.17)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51000029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11、17 條條文及附表 1 之 2、附表 1 之 3

立法總說明

《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及附表一之二、附表一之三修正總說明(105.02.18 修正)》 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發布施行後,歷經九次修正。現為配合公司法修正員工酬勞之相關規範及用語,並為促進票券金融公司對基層員工薪資待遇之重視,增訂員工福利相關資訊之揭露規定,爰修正本準則相關條文。本次共計修正三條條文及修正二個附表,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刪除第二項至第四項,規範員工非盈餘分派之對象,並增訂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明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並修正分派之決議機關為董事會,爰修正第十一條有關員工酬勞之相關規範及用語;另考量員工分紅費用化後,獲利分派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不影響每股盈餘,爰刪除第十一條第八款第三目之 3。(修正條文第十一條、附表一之二、附表一之三) 二、考量員工福利屬企業所分配的經濟價值之一,應適當揭露員工福利金額,以促進企業對基層員工薪資待遇之重視,爰參考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規定,新增第十七條第四款為「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員工人數、年度員工平均福利費用及與前一年度之差異」(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三、為明確化違法受處分及主要缺失與改善情形揭露之期限,明定應揭露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違法受處分及主要缺失與改善情形。(修正條文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