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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13 次修法(107.07.05)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70272524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17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第十七條修正總說明(107.07.06 修正)》 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訂定發布後,歷經十一次修正,為強化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維護員工權益等資訊透明度,爰修正本準則,本次共計修正二條條文及一張附表,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為強化退休之董事長及總經理回任顧問之聘任標準及職責等資訊之透明,爰增訂應揭露相關聘用資訊,並增訂附表一之四。(修正條文第十條) 二、為督促票券金融公司落實維護員工權益,要求揭露有關票券金融公司對勞動檢查結果違反勞動基準法事項。(修正條文第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