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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

第 3 次修法(114.12.18)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合字第 114027418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9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第九條修正總說明(114.12.19 修正)》 「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歷經一次修正。 因應信用合作社承作個人無擔保放款金額逐年成長,為減輕信用合作社於執行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之授信限額須徵提同一關係人資料表範圍之作業負擔,並兼顧對大額暴險管理之影響,爰修正本標準第九條規定,適度將得不計入本標準授信限額之小額放款金額,由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調高為二百萬元,以擴大免徵同一關係人資料表範圍,降低信用合作社之作業成本。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9 條

  1. 為加強推動辦理小額放款業務,信用合作社辦理新臺幣百萬元以下之小額放款,得不計入本規定之授信限額。
  1. 為加強推動辦理小額放款業務,信用合作社辦理新臺幣百萬元以下之小額放款,得不計入本規定之授信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