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次修法(112.08.13)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 1120272476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9、42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九條、第四十二條修正總說明(112.08.14 修正)》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授權,自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訂定發布,於一百零四年五月三日施行。嗣於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全案修正,並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為推動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簡化內部稽核報告申報作業」措施,以達簡政便民之效,兼考量法規訂定之一致性,爰配合修正本辦法第十九條,簡化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報主管機關內部稽核報告之規定。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之文字,以利簡化內部稽核報告申報作業。(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二、增訂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