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次修法(110.06.24)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二十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 11004520061 號令、交通部交路字第 1100014906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 條條文之附件
立法總說明
《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第三條附件修正總說明(110.06.24 修正)》 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一日由財政部、交通部會銜訂定發布保險業申請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審查辦法,迄今已歷經三次修正。本次配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條條文修正,爰將本辦法第三條附件之主管機關名稱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