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管理辦法

第 2 次修法(0.12.03)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70450507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保險業申請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管理辦法;新名稱: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管理辦法)

立法總說明

《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管理辦法修正總說明(107.12.03 修正)》 保險業申請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係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第三項規定授權訂定,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施行迄今。 考量本辦法並非僅規範保險業申請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時應遵循之規定,尚規範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後續應遵循之事後管理規定,爰更名為「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管理辦法」。 為強化保險業申請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應檢具之申請書件、投資風險及經營管理機制,並為強化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後續應遵循之事後控管機制,爰修正本辦法。本辦法現行條文共七條,本次修正五條及增訂一條,修正重點如下:一、考量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四項之立法目的包括利於保險業透過所投資之保險相關事業輔助保險業之經營管理,且可具控制或從屬關係,對於保險業申請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應有強化保險業本身財務業務健全之必要,爰修正保險業申請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及應檢具之申請表。(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四條) 二、考量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第一項規定,保險業得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所發行之股票,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規定之限制,為強化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之投資風險及經營管理機制,爰增訂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應訂定相關處理程序。(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為確保保險業於審慎監理等原則下從事保險相關事業之投資,並利主管機關即時掌握保險業所投資該等被投資事業之財務、業務及經營狀況,爰增訂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後續應遵循之事後管理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