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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管理辦法

第 3 次修法(111.05.20)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1104916624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及第 4 條條文之附表

立法總說明

《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管理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附表修正總說明(111.05.20 修正)》 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係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第三項規定授權訂定,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日修正發布。本次為法規明確性及保險業辦理資金運用業務與應符合之守法性要求間之關聯性考量,爰修正本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附表,調整得申請投資保險相關事業之資格條件中資金運用法令遵循之相關規範。另為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違反金融法令重大裁罰措施之對外公布說明辦法第二條「重大裁罰及處分」之罰鍰金額一致,修正本辦法第四條附表之罰鍰金額為三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