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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 25 次修法(114.05.08)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140381704 號令修正發布第 3、1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三條、第十一條修正總說明(114.05.08 修正)》 證券商設置標準自七十七年五月十七日訂定發布後,歷經二十三次修正。本次係因應金融科技創新之投資及交易型態,爰開放證券自營商得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並考量僅辦理本項業務之證券自營商,係採單一議價交易平臺方式專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其業務性質有別於一般證券自營商,爰明定其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一億元,另其內部控制制度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