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次修法(115.01.21)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 1150380035 號令修正發布第 2、6、13 條條文;依第 13 條規定:第 2、6 條自一百十五年五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第六條、第十三條修正總說明(115.01.22 修正)》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三項規定之授權,於八十九年八月七日訂定發布後,歷經七次修正,本次為因應數位化趨勢,提升公司辦理買回本公司股份申報作業效率,並降低書面申報作業成本,調整上市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申報方式,由書面申報改採電子化申報,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第六條、第十三條。 本次修正要旨如次: 一、現行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係透過公開資訊觀測站辦理公告,並以書面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為踐行節能減碳及提升申報效率,有關申報及公告作業,改以皆透過公開資訊觀測站上傳應申報之文件及輸入應公告之內容後,即屬完成申報及公告,並刪除現行條文申報文件應裝訂成冊、得免登載於報紙等文字。另配合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四項之修正,將申報買回公司股份情形,由三年延長至五年。(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六條) 二、為上市上櫃公司因應電子化申報制度施行之緩衝準備,爰明定本次修正發布之第二條及第六條之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五月一日施行。(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2 條
新
- 公司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其股份者,應於董事會決議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並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報下列事項: 一、買回股份之目的。 二、買回股份之種類。 三、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 四、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 五、買回之區間價格。 六、買回之方式。 七、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 八、申報前五年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情形。 九、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十、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十一、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十二、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十三、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十四、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十五、其他本會所規定之事項。
- 公司於申報預定買回本公司股份期間屆滿之即日起算二個月內,得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向本會申報變更原買回股份之目的。
- 依本辦法提出之申報文件,應依本會規定之格式製作,其補正時亦同。
舊
- 公司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其股份者,應於董事會決議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並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報下列事項: 一、買回股份之目的。 二、買回股份之種類。 三、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 四、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 五、買回之區間價格。 六、買回之方式。 七、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 八、申報前三年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情形。 九、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十、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十一、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十二、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十三、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十四、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十五、其他本會所規定之事項。
- 公司於申報預定買回本公司股份期間屆滿之即日起算二個月內,得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向本會申報變更原買回股份之目的。
- 依本辦法提出之申報文件,應依本會規定之格式製作並裝訂成冊,其補正時亦同。
第 6 條
新
- 公司買回股份,應將第二條、第三條及前條規定之訊息內容,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資訊系統。
- 本辦法規定應申報或公告之事項,公司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後,即屬完成申報及公告。
舊
- 公司買回股份,應將第二條、第三條及前條規定之訊息內容,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資訊系統。
- 公司買回股份,已依前項規定將訊息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資訊系統者,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及前條之公告得免登載於報紙。
第 13 條
新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十條之一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八條第三項但書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施行,一百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及第六條自一百十五年五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舊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十條之一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修正之第八條第三項但書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