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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第 8 次修法(111.08.15)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十五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110383426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修正條文總說明(111.08.15 修正)》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三項規定之授權,於八十九年八月七日訂定發布後,歷經六次修正。本次為強化員工獎酬工具審查程序以落實公司治理,修正本辦法第十條,明定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者,應將受讓人資格之相關參考依據及審核程序納入轉讓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