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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6 次修法(109.10.25)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090364936 號令修正發布第 4、4-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第四條之一修正總說明(109.10.26 修正)》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於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歷經四次修正。鑑於資產管理市場多元發展及數位金融已蔚為國際趨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招募跨領域人才之需求,以協助業務轉型或提升其競爭力。為協助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廣納多元人才,修正第四條、第四條之一,增訂從事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或數位經濟等專業領域一定工作經驗以上,成績優良者,得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人或部門主管等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