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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第 6 次修法(0.02.18)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106000363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二條、第十一條修正總說明(106.02.18 修正)》 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訂定發布後,歷經四次修正,本次為配合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三條修正放寬兼營期貨顧問事業之業務範圍及考量目前得於線上簽署期貨顧問委任契約,爰修正本規則,本次計修正二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三條刪除證券經紀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兼營期貨顧問事業之業務範圍限制,爰修正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考量目前期貨顧問事業得接受委任人於線上簽署期貨顧問委任契約,有關告知各種期貨商品之性質、交易條件及可能之風險,亦得以電子化方式辦理,爰刪除「由登記合格業務員」之文字。(修正條文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