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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2 次修法(105.10.05)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五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50109704B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1 條;並自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修正總說明(105.10.05 修正)》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三年一月十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配合一百零五年六月一日修正公布之高級中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增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組成,應包括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之訂定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將現行委員之類型分款明列,並修正行政人員代表、導師代表及學生代表之範圍。(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配合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將審議修正為評議。(修正條文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 四、配合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修正學生獎懲委員會評議時應落實之程序。(修正條文第八條) 五、增訂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之懲處案件救濟方式。(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六、明定本辦法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