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4.12.18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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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指教育部主管之學校。
二、學生:指取得學校正式學籍註冊之在學學生。
三、獎懲:指依學校獎懲規定具獎勵或懲罰性質之措施。
- 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定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委員任期一年,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行政人員代表。 二、導師代表。 三、教師代表。 四、家長代表。 五、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
-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 本會由學生事務處主任擔任主席,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
- 主席因故無法召集會議時,由校長就委員中指定一人召集之。
- 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代理主席一人主持會議。
本會委員不得兼任同一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本會之任務為評議下列事項:
一、學校學生獎懲規定。
二、學校年度學生獎懲教育工作計畫。
三、學生擬記大功或大過以上之獎懲事件。
四、學生特別獎勵及本會之特殊管教措施等獎懲事件。
五、學生已接受司法機關或相關機關處理之重大獎懲事件。
六、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依調查結果評議其後續懲處事件。
七、經校長交議之其他重大學生獎懲事件。
本會作成之學生懲處評議結果,學校應落實後續輔導作為,並適切輔導學生改過及銷過。
本會每學期至少應召開會議一次;如遇特殊獎懲事件,必要時得不定期召開會議。
- 獎懲事件有實地瞭解之必要時,得經本會決議,推派委員三人為之,並於本會會議時報告。
-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依第十三條規定迴避之委員,於表決時,不計入前項出席委員人數。
本會處理學生獎懲事件,關於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 依第六條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提出之重大學生獎懲事件,本會之獎懲評議結果決定,除依第十二條規定停止評議者外,自收受學生獎懲事件書面提案(交議)之次日起,應於二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獎懲事件之提案人(單位)、受獎懲學生、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關係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 前項期間,依第十二條規定停止評議者,自繼續評議之日起重行起算。
- 本會評議獎懲事件之評議決定,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
- 本會會議之與會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對於評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嚴守秘密;涉及受獎懲學生隱私之事件及其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學校全體教職員工生,對本會評議學生獎懲事件,依其情形有提供相關資料及配合說明之義務。
校長對前條本會獎懲評議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送請本會復議;校長對本會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經本會會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維持本會原獎懲評議結果,或經本會會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作成其他獎懲評議結果時,校長應即核定,並予發布執行。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施行。
-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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