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4 條
- 1.本會由學生事務處主任擔任主席,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
- 2.主席因故無法召集會議時,由校長就委員中指定一人召集之。
- 3.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代理主席一人主持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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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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