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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定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委員任期一年,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行政人員代表。 二、導師代表。 三、教師代表。 四、家長代表。 五、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
  2.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3.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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