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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3

  1. 1.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定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委員任期一年,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行政人員代表。 二、導師代表。 三、教師代表。 四、家長代表。 五、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
  2. 2.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3. 3.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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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3 條規定:「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定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委員任期一年,由校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