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2條,高級中等學校需設立學生獎懲委員會,來評議學生獎懲事件。委員會的組成應包括經選舉產生的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至於該委員會的組成、評議範圍、期限、評議方式、評議結果的執行,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則由各主管機關來定。
高級中等學校設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學生獎懲事件;其組成、審議範圍、期限、評議方式、評議結果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高級中等學校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並授權各該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規範之。
高級中等學校設學生獎懲委員會,評議學生獎懲事件。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應包括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其組成、評議範圍、期限、評議方式、評議結果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按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作之處分,涉及學生求學及行使自治權益,現行法並未明定學生對獎懲事件之程序參與權,基於「學生是校園構成一份子」之基本概念,以及確保學生權益不致因缺乏正當程序保護而受損,爰修正本條,明列「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之出席為合法獎懲程序要件。 二、按教育法規中,「評議」及「審議」兩者並無明確區別的指涉範圍,似無必要保留兩者之混用;為因應本法如第五十四條既已明定「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此一名稱,爰統一用語為「評議」。
一、條次變更。 二、高級中等學校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並授權各該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規範之。
一、按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作之處分,涉及學生求學及行使自治權益,現行法並未明定學生對獎懲事件之程序參與權,基於「學生是校園構成一份子」之基本概念,以及確保學生權益不致因缺乏正當程序保護而受損,爰修正本條,明列「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之出席為合法獎懲程序要件。 二、按教育法規中,「評議」及「審議」兩者並無明確區別的指涉範圍,似無必要保留兩者之混用;為因應本法如第五十四條既已明定「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此一名稱,爰統一用語為「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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