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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獎懲事件有實地瞭解之必要時,得經本會決議,推派委員三人為之,並於本會會議時報告。
  2.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3. 第十三條規定迴避之委員,於表決時,不計入前項出席委員人數。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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