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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會評議獎懲事件,以不公開為原則。
  2. 本會評議懲處事件時,除經本會決議顯無必要外,應通知受懲處學生及其父母、監護人到場說明;評議獎懲事件時,得經本會決議邀請提案人(單位)、關係人、社工師、心理師、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單位)指派之人員到場諮詢或說明。
  3. 獎懲事件之提案人(單位)、受獎懲學生、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關係人申請於本會評議時到場說明者,經本會同意後,應指定時間地點,通知其到場說明。
  4. 依前二項規定到場說明之學生及其父母、監護人或關係人,得偕同輔佐人一人到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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