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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獎懲事件全部或一部之評議決定,以司法爭議處理或相關法律程序處理之結果為據者,本會得於司法爭議處理或相關法律程序終結前,停止該獎懲案件之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獎懲事件之提案人(單位)、學生、學生之父母、監護人關係人
  2. 經本會依規定停止獎懲案件之評議,於停止原因消滅後,應繼續評議,並以書面通知前項人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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