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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8

  1. 1.本會評議學生獎懲事件,應本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瞭解事實經過,衡酌學生身心特質、家庭因素、行為動機及平時表現等,以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導引學生人格健全及適性發展。
  2. 2.本會評議學生重大懲處事件,於評議前,應提供受懲處學生及其父母、監護人到場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必要時,得通知或經利害關係人申請到場陳述意見。
  3. 3.前項陳述及相關詢問內容應予記錄,並經陳述人簽名確認;其拒絕簽名或蓋章者,應記明其事由。陳述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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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衡酌名詞
  • 懲處名詞
  • 監護人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記錄名詞
  • 異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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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8 條規定:「本會評議學生獎懲事件,應本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瞭解事實經過,衡酌學生身心特質、家庭因素、行為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