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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3 次修法(104.10.29)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九日教育部臺教社(三)字第 1040130877B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3、4 條條文(原名稱:教育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新名稱: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立法總說明

《教育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三條、第四條修正總說明(104.10.29 修正)》 現行教育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修正發布,配合政府組織改造作業,本部教育業務之內涵應增列「體育業務」及「青年發展業務」,爰修正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名稱修正為「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修正名稱) 二、將所定「教育」修正為「教育業務」,並增列其內涵包括「體育業務」及「青年發展業務」。(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配合地方制度法規定,將所定「主管機關得委由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許可及監督」之「委由」修正為「委辦」。(修正條文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