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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4 次修法(114.11.02)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三日教育部臺教社(三)字第 1142403529A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三條修正總說明(114.11.03 修正)》 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訂定,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 因應政府組織改造作業,運動部組織法已定自一百十四年九月九日施行,後續有關公益信託體育業務將移撥運動部主政,爰配合業務管轄調整,修正本辦法第三條規定。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3 條

  1. 本辦法所稱教育業務,指學校教育、社會教育及青年發展業務等。
  2. 本辦法所稱公益信託,指以從事教育業務為目的,其設立及受託人經主管機關許可之信託。
  1. 本辦法所稱教育業務,指學校教育、社會教育、體育業務及青年發展業務等。
  2. 本辦法所稱公益信託,指以從事教育業務為目的,其設立及受託人經主管機關許可之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