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次修法(114.07.16)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十七日教育部臺教高(一)字第 1142201437A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8、9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4.07.17 修正)》 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三十四年十月八日訂定發布,歷經十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九日修正發布。因現行規定寒假及暑假之日數分別為二十一日及六十日為限,並明定其起訖日,惟實務上,因每年農曆春節期日不同,衍生寒假結束開學後,即遇春節放假,致影響各級學校課程及教學之連貫性。另為完備高級中等學校調整假期起訖日之規定,使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有明確法規依據,俾利學校依循調整;另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條規定,修正幼稚園一詞,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現行各級學校相關法律之規定,係以「主管機關」之用語,爰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以符體例一致。(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為利各級學校教學實務及課程彈性安排,避免春節假期影響大學升學考試及其他學術事務,修正寒假、暑假之起訖日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定明大專校院調整假期之程序,由報本部備查,修正為經校內行政會議審議通過,並增列本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調整假期起訖日期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四、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修正「幼稚園」為「教保服務機構」。(修正條文第九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2 條
新
- 各級學校以每年八月一日為學年之始,翌年七月三十一日為學年之終。其情形特殊者,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調整之。
舊
- 各級學校以每年八月一日為學年之始,翌年七月三十一日為學年之終。其情形特殊者,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調整之。
第 4 條
新
- 各級學校暑假、寒假日數及起訖日期,依下列之規定: 一、暑假:六十日(起七月一日,訖八月二十九日為原則)。 二、寒假:二十一日(起一月二十一日,訖二月十日為原則)。
舊
- 各級學校暑假、寒假日數及起訖日期,依下列之規定: 一、暑假:以六十日為限(起七月一日,訖八月二十九日)。 二、寒假:以二十一日為限(起一月二十一日,訖二月十日)。
第 8 條
新
- 各級學校得依下列規定,調整第四條所定之假期起訖日期: 一、大專校院:因教學需要調整,並經校內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一)因春節假期或其他需要,由本部會商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予以調整。 (二)因氣候或因應地方性、學校特殊需要: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各該主管機關事先報本部同意。 2.本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事先報本部同意。
舊
- 第四條所列各種假期起訖日期,各級學校不得任意變更。但依下列原因及方式調整者,不在此限: 一、大專校院:因教學需要調整,報本部備查。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一)因春節假期或其他需要,由本部會商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後,予以調整。 (二)因氣候或因應地方性特殊需要,經學校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事先報本部後,予以調整。
第 9 條
新
- 教保服務機構之學年學期假期得比照國民小學規定辦理。
舊
- 幼稚園之學年學期假期得比照國民小學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