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特訂定本辦法。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4.07.17
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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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以每年八月一日為學年之始,翌年七月三十一日為學年之終。其情形特殊者,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調整之。
一學年分為二學期,分別以八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各為一學期。
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得視課程設計或合作學校之學期制度,調整前項學期起迄時間。
各級學校暑假、寒假日數及起訖日期,依下列之規定:
一、暑假:六十日(起七月一日,訖八月二十九日為原則)。
二、寒假:二十一日(起一月二十一日,訖二月十日為原則)。
各級學校對於國定紀念日之放假及舉行紀念辦法,依中央之規定辦理。
各級學校對於本校紀念日之休假,每年不得超過一日。
各級學校應於寒假或暑假期滿之翌日,一律開學辦理註冊等手續,並正式上課。
教保服務機構之學年學期假期得比照國民小學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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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4.07.17,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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