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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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以每年八月一日為學年之始,翌年七月三十一日為學年之終。其情形特殊者,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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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第2條,學年始於每年8月1日,終於翌年7月31日。不過,若情況特殊,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可以進行調整。這表示學校的學年期間在一般情況下是固定的,但在有特殊情況下,可以經過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核准,進行調整。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定學校的學年期間,使學校能夠根據這個時間表來安排學生的學習和假期。這個法規的參考資料是《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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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