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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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年分為二學期,分別以八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各為一學期。 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得視課程設計或合作學校之學期制度,調整前項學期起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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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第三條,一學年分為兩個學期,第一個學期是從八月一日到翌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二個學期是從二月一日到七月三十一日。此法條適用於國內的所有學校。 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本部專案核定的學位專班,可以根據課程設計或合作學校的學期制度,調整上述學期的起迄時間。這意味著這些學位專班有彈性調整學期的時間範圍,以適應合作計畫的需要。 舉例來說,一個國內大學與美國大學合作開辦的學位專班,由於兩個國家的學期制度不同,國內大學可以按照合作協議調整學期的起迄時間,以確保兩校學生能夠順利進行學習和交換。這種調整必須經過本部專案核定,並依據合作計畫的需求來設計學期的時間安排。 參考資料: 教育部臺灣地區教育法令及相關規章彙編,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10035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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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