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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 5 次修法(114.12.17)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145406545A號令修正發布第 16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十六條修正總說明(114.12.18 修正)》 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並自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為因應數位科技發展之趨勢與學生多模態學習之需求,學校得依學生學習需求及學校課程規劃特色,開設數位學習內容之課程,以促進學生多元學習、提升自主學習能力與數位素養,爰修正本辦法第十六條,增訂學校開設數位學習課程與其評量方式及成績登錄之規定。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6 條

  1. 學校得依下列方式開設課程: 一、選定數位平臺開設下列數位學習課程: (一)選修課程。 (二)學校為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赴國外學習學生開設,並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之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課程。 二、與國內、外其他學校合作開設跨校選修之課程。 三、與國內、外大專校院合作開設預修課程或選修課程
  2. 前項課程,應納入課程畫,並報各該主管機備查
  3. 第一項第一款課程之實施、學業成績評量方式、科目採計、成績登錄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定之;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課程採數位遠距教學實施者,該等事項由學校與合作之其他學校、大專校院協議後定之。
  1. 學校得與國內、外其他學校合作開設跨校選修之課程,或與國內、外大專校院合作開設預修課程或選修課程;其開設之課程,應納入學校課程計畫,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2. 前項課程採數位遠距教實施者,其課程實施與學業成績評量方式、成績採與登錄及其他相事項,由學校與合作之其他學校、大專校院協議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