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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 2 次修法(0.08.05)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五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80083878B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7 條;並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修正總說明(108.08.05 修正)》 現行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訂定發布,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鑑於我國將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並因應教學現場實際執行需求,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業期滿,評量及格者,准予畢業。」,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修正學業成績評量之目的。(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學業成績評量評定原則。(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增訂課程綱要簡稱。(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修正學生定期學業成績評量之補行考試處理原則。(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修正學業成績相關用語及明定學業成績之計算方式。(修正條文第七條) 六、修正學業成績之節數計算相關用語。(修正條文第八條) 七、修正學業成績及格基準之相關用語,及配合法規名稱修正用語。(修正條文第九條) 八、增訂受災害或其他重大變故情形之學生,其學業成績之及格基準規定及施行計畫內容。(修正條文第十條) 九、增訂有關學年學時制之概念;修正有關升級節數計算之用語。(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十、修正補考之處理原則,與對應條次及補考成績登錄之文字用語。(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十一、修正學校審查學分抵免之規定用語。(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十二、修正有關學生取得其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學分相關規範。(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十三、修正有關跨校選修及預修課程之辦理方式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十四、修正德行評量之懲處方式。(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十五、增列學生曠課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十六、修正學生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之缺課節數計算條件。(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十七、修正學生缺課節數計算之用語。(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十八、修正有關畢業條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十九、增訂獨立設立或大學校院附設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其學生成績評量適用本辦法。(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二十、修正本辦法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