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次修法(113.08.2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135404661A號令修正發布第 9、14、15、20、27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3.08.21 修正)》 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訂定發布,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並於一百零八年八月五日及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二次修正發布。為配合特殊教育法修正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適用法規,並為鼓勵學生參與國外學校、機關或機構合作辦理之雙聯學制,有必要修正列抵科目及登錄成績之相關規定,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適用法規。(修正條文第九條) 二、修正新生、轉學生入學前、轉科生轉科前及休學生復學前,已修習且成績及格之科目,列抵科目、成績登錄之規範。(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三、增訂學生赴國外學校修習課程,取得科目成績者,其列抵科目及登錄成績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四、增訂「身心調適假」請假別,讓身心調適成為請假事由,協助學生更覺察自己心理狀況。(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