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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

第 2 次修法(108.05.27)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80054380B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0 條;除第 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自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修正總說明(108.05.28 修正)》 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於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教保條例)訂定相關規範等酌作修正,並符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業務需求,爰修正本標準,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標準援引之本法條次。(修正條文第一條、第六條及第七條) 二、增列幼兒園之招收人數包括學前特殊教育班人數。(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增列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幼兒園按其規模設立行政組織之規定;並授權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得依幼兒園招生人數及業務需要,另定優於本標準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八條) 四、增列幼兒園之特殊教育組組長,由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兼任;增列幼兒園依其招收人數,得再增置教保服務人員及職員之規定;配合教保條例規定,增列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之主任,得由教保員專(兼)任之規定;另配合本法規定,修正廚工進用方式、職員得兼任組長及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設立之公立幼兒園人事、主計業務得由直轄市、縣(市)人事及主計主管機關(構)指派專任之人事、主計人員兼任或經有關機關辦理相關業務訓練合格職員辦理等規定,併同增列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七條) 五、依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前之本法第五十五條有關改制作業等規定,業已刪除,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九條。 六、修正本標準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