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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

第 3 次修法(115.01.13)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十四日教育部臺教人(四)字第 1154200088A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除第 3 條第 1 項第 11 款規定自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施行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第三條修正總說明(115.01.14 修正)》 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訂定發布,嗣於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鑒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受教權益長期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與重視,相關教育法令亦因應時代變遷修正,內容趨於繁複,加重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工作量與精神壓力,特別是大型學校因學生人數龐大,業務量呈倍數增加,行政壓力更形沉重。為鼓勵教師從事行政工作,以期為教育投注心力並促進校務發展,爰修正本辦法第三條,定明依教育階段、組織層級、學校規模及個人工作負擔繁重情形,就工作表現優良者分級支給行政工作獎金。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3 條

  1. 為獎勵教學、研究、輔導與年度服務績效,以激勵教師士氣及鼓勵久任偏遠地區,發給公立學校教師獎金,其類別如下: 一、國家講座主持人獎金,依附表一規定發給。 二、國家產學大師獎獎金,依附表二規定發給。 三、學術獎獎金,依附表三規定發給。 四、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獎金,依附表四規定發給。 五、特殊優良教師獎金,依附表五規定發給。 六、資深優良教師獎金,依附表六規定發給。 七、教學卓越獎獎金,依附表七規定發給。 八、教師參加競賽獎金,依附表八規定發給。 九、指導學生參加競賽獎金,依附表九規定發給。 十、偏遠地區學校教師久任獎金,依附表十規定發給。 十一、行政工作獎金,依附表十一規定發給。
  2. 前項各款獎金之主管機關、發給條件、程序、數額及其他事項,依各附表之規定。
  3. 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施行。
  1. 為獎勵教學、研究、輔導與年度服務績效,以激勵教師士氣及鼓勵久任偏遠地區,發給公立學校教師獎金,其類別如下: 一、國家講座主持人獎金,依附表一規定發給。 二、國家產學大師獎獎金,依附表二規定發給。 三、學術獎獎金,依附表三規定發給。 四、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獎金,依附表四規定發給。 五、特殊優良教師獎金,依附表五規定發給。 六、資深優良教師獎金,依附表六規定發給。 七、教學卓越獎獎金,依附表七規定發給。 八、教師參加競賽獎金,依附表八規定發給。 九、指導學生參加競賽獎金,依附表九規定發給。 十、偏遠地區學校教師久任獎金,依附表十規定發給。
  2. 前項各款獎金之主管機關、發給條件、程序、數額及其他事項,依各附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