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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

第 1 次修法(106.12.27)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教育部臺教人(四)字第 1060190457B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總說明(106.12.27 訂定)》 教師待遇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經總統於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公布。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公立學校教師之獎金,政府得視財政狀況發給;其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及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教育部會商其他相關機關後擬訂,報行政院核定。」,為使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相關事項有明確規範,爰訂定「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第二條) 三、教師獎金類別、發給條件、程序、數額及其他事項之規定。(第三條) 四、教師於同一年度因相同事蹟,依本辦法獲頒不同類別獎金者,不得重複領取及繳回或命其返還重複領取獎金之規定。(第四條) 五、各主管機關應主動檢討獎金類別或數額。(第五條) 六、各主管機關擬增減獎金類別或調整獎金發給內容者,應檢具之資料及程序。(第六條) 七、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