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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推廣科學知識普及化執行辦法

第 3 次修法(114.07.13)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十四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會科字第 1140049870B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推廣科學知識普及化執行辦法第四條修正總說明(114.07.14 修正)》 「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推廣科學知識普及化執行辦法」於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五日發布施行。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九月三十日。為落實性別平等並促進廣泛共識,爰修正第四條,增訂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之規定。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4 條

  1. 為辦理科學知識普及化推廣工作,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得成立科學傳播諮詢委員會,以利凝聚各界共識,協助提供推動策略及成效檢討之諮詢意見;委員會議每年至少開會一次。
  2. 科學傳播諮詢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指派副主任委員一人擔任委員兼召集人,自然科學及永續研究發展處處長、工程技術研究發展處處長、生命科學研究發展處處長、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處處長、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處處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聘請學者及科學傳播專家擔任,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1. 為辦理科學知識普及化推廣工作,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得成立科學傳播諮詢委員會,以利凝聚各界共識,協助提供推動策略及成效檢討之諮詢意見;委員會議每年至少開會一次。
  2. 科學傳播諮詢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指派副主任委員一人擔任委員兼召集人,自然科學及永續研究發展處處長、工程技術研究發展處處長、生命科學研究發展處處長、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處處長、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處處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聘請學者及科學傳播專家擔任,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