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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推廣科學知識普及化執行辦法

第 1 次修法(106.09.14)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五日科技部科部科字第 1060071541A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2320 號公告第 3 條、第 4 條所列屬「科技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改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管轄

立法總說明

《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推廣科學知識普及化執行辦法總說明(106.09.15 訂定)》 為使科研資源運用更具公共效益,推廣科學知識普及化,促進國人瞭解我國科研預算之研發成果,以提升國民科學技術素養,增強國家競爭力,爰訂定「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推廣科學知識普及化執行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規範撥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以下簡稱科發基金)保管運用之研發成果收入,其推廣科學知識普及化之經費最低比例。(第二條) 二、考量資源統一集中,有利於整體規劃、綜合考量以發揮最大效益,故明定編列之推廣科學知識普及化經費,統籌由科技部運用、規劃。(第三條) 三、為利凝聚各界共識,協助提供推動策略及成效檢討之諮詢意見,明定科技部得成立科學傳播諮詢委員會。(第四條) 四、各項科學知識普及化推廣工作,應規劃以多元方式辦理,以發揮其綜效。(第五條) 五、為加強推廣科學知識普及化工作,明定就國庫撥款支應科發基金各項科技計畫收入,經科發基金管理會同意者,得固定每年提撥千分之五,併入第二條之經費。(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