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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推廣科學知識普及化執行辦法

第 2 次修法(111.09.29)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三十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會科字第 1110060815B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推廣科學知識普及化執行辦法第三條、第四條修正總說明(111.09.30 修正)》 「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推廣科學知識普及化執行辦法」於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五日發布施行。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科技部」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原「科技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改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管轄,主管機關及其內部單位名稱、機關首長、副首長、一級主管職稱均配合調整,爰修正「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推廣科學知識普及化執行辦法」第三條、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