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次修法(114.06.27)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文化部文授資局蹟字第 11430061771號令修正發布第 1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十一條修正總說明(114.06.27 修正)》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發布施行後,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二日。 茲為鼓勵增加營造業工地主任及相關專業人員投入古蹟之修復、再利用行列,爰修正本辦法第十一條,擴大增列得參與國定古蹟修復、再利用之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經驗資格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