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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第 2 次修法(0.10.16)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六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070452774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9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第二條、第九條修正總說明(107.10.16 修正)》 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經法務部於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訂定發布,明確規範洗錢防制法第七條第三項所定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之範圍。茲為配合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修正第二條相關檢察機關用語規定之文字及於第九條增訂修正條文之施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