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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 3 次修法(112.11.05)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六日經濟部經園字第 1125560038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6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二十六條修正總說明(112.11.06 修正)》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七年五月十日訂定發布,另於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日修正發布。茲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本辦法原列屬經濟部工業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管轄,爰修正本辦法第二十六條條文。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26 條

  1. 閒置土地之合理價格,在中央由經濟部園區管理局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價格審定小組審定;在直轄市、縣(市)由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價格審定小組審定。
  1. 閒置土地之合理價格,在中央由經濟部局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價格審定小組審定;在直轄市、縣(市)由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價格審定小組審定。